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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斗争适用法律问答(二)
更新时间:2015-11-01 17:14:33   来源:58寻人网   已浏览: 打印本页


打拐斗争适用法律问答(2)

4、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哪些特点?

当前,拐卖妇女、儿童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禁不止,总体有所控制,但部分地方出现回升。多年来,经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齐抓共管,不断严厉打击,自90年代初以来,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案件数量,被拐卖妇女、儿童人数逐年减少。但拐卖掉妇女、儿童的犯罪没有得到根治,一些地方近两栖年来开始出现回升,个别地方回升势头较为严重。

(二)团伙犯罪突出,出现了一些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集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初期多为犯罪分子单独作案,出现的一些共同犯罪也多属临时纠合,作案次数不多,作完案后,自行解散。但近年来,这种局面已大大改变。不但出现了人数众多的、形式不定的犯罪力伙,而且出现了一些职业性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中,拐骗、收买、接送、中转、窝藏、出卖各个环节都设有专人,各司其职,呈现出拐、卖分离的特点。犯罪集团涉及的受害者往往人数众多,一个案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上百人的屡见不鲜。这种共同犯罪分子人数多,涉及地域广,作案周期短,隐蔽性强,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作案者中惯犯、累犯以及流窜人员增多。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多系偶犯、但随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和蔓延,惯犯、累犯以及流窜人员作案的情况明显上升。

(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日趋隐蔽,手段越来越狡诈、凶残。近年来,随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不断深入,犯罪活动也逐渐由一些地方的公开、半公开,转变为秘密进行。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分子跨省伪造的工作证、身份证、介绍信、单位公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商人、导游人员等,以招工招生、合伙经商,介绍工作、介绍对象、外出旅游或者帮助解决困难及其他欺骗手段拐卖妇女、儿童。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有的甚至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失去人身自由,往往遭犯罪分子蹂躏,身心健康受到严重迫害。

(五)拐卖儿童犯罪呈上升势头。犯罪手段已从过去的偷盗、诱骗,发展到公开抢动、绑架,甚至出现了为拐卖儿童而杀人的恶性案件。抢劫儿童案件在广东、云南,贵州、河北、陕西、内蒙古等地都有发生于。在拐卖儿童案件中,贩卖超计划生育婴儿成为其中一个显著特点。个别地方,贩卖超计划生育婴儿犯罪活动十分严重。

(六)拐入地、拐出地原有的界限划分发生变化。近年来,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变化,以及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不断开展,原来一些以拐出为主的省份开始出现大量妇女被拐入的现象,如四川、重庆等。同时,一些原来以拐入为主的省份,现在则有大量妇女、儿童被拐出,如河南、安徽、江苏等。

(七)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仍大量存在。虽然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已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规定为犯罪行为,修订后的刑法也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上,但由于一些地方经济发展落后,人们传统意识根深蒂固,法制观念淡薄,同时也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他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现象仍十分严重。上述现象的。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提供了生存的空间。因此,要根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就必须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予以认真的研究,并实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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