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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收养能力不足是民间收养失范的客观原因
更新时间:2015-11-01 17:14:32   来源:58寻人网   已浏览: 打印本页

完善家庭寄养,是破解民间收养困局的措施之一。 在我国,民间收养弃婴、孤残儿童始终处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事实收养行为屡禁不止,民间收养陷入失范困局。寻求困局的破解之道,已成为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完善家庭寄养,是破解民间收养困局的措施之一。 在我国,民间收养弃婴、孤残儿童始终处于合法与违法的边缘,事实收养行为屡禁不止,民间收养陷入失范困局。寻求困局的破解之道,已成为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政府和社会收养能力不足是民间收养失范的客观原因。现阶段,我国儿童福利机构与孤残儿童数量比例失衡,国家正规福利机构无力为更多的弃婴和儿童提供生活保障,一些来自民间的爱心捐助或者政府部门的援助只能起到暂时缓解的作用。可持续的、稳定的儿童福利保障机制的缺失使得民间收养成为为孤残儿童提供庇护的重要形式。2013年6月,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再次联合发文,强调“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但现实中多数民间收养并不符合与政府共同举办的要求,属于违法收养。民间收养人有限的经济条件和精力往往难以承受超负荷的抚育责任,不良的生活环境、粗放的养育方式使得生活其中的孩子无法得到精心的照料,他们的健康成长受到挑战。 合法收养门槛设置过高是民间收养失范的制度原因。现行收养法对合法收养设置的“高门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收养人条件规定过高。现行法规定,只有同时满足无子女、有教育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的条件的人才具备收养人资格。但现实中符合条件又愿意收养的人很少,有幸被收养的儿童绝大多数是健康的弃婴或孤儿。二是办理合法收养的程序严苛。为规范民间收养行为,预防和打击借收养之名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现行法不再以公证形式确认事实收养行为,而是对民间收养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例如,收养人满足法定收养条件而欲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时,必须分别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部门和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五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此复杂的收养程序令一些收养人选择了回避。除了程序的复杂之外,还存在制度的漏洞。例如,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收养程序的规定不够细化,欠缺收养公示制度、收养登记的实质性审查程序和事后监督机制等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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