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寻人许诺“当面酬谢” 具有合同效力。在大众传播媒介中时常可以看到或听到有偿寻人、寻物启事,有的还直接表明酬谢金额,寻人、寻物者发出的启事,在民法上应视为一种要约行为,这种要约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这种要约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承诺,但只有将人或物找到后,这种承诺才事实上发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才真正建立起来,而这种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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