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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农民,出门遇一精神病女子,将其诱骗后通过他人转手卖掉
更新时间:2015-11-01 16:42:49   来源:58寻人网   已浏览: 打印本页

一名年近六旬的农民,出门时路遇一精神病女子,将其诱骗后通过他人转手卖掉。日前,东阿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拐卖妇女的两农民分别获刑。  判决书显示,2010年的夏天,家住平阴县的被告人吕某在村外遇到了徐某的精神病女儿,吕某想把她拐走卖掉赚点钱,便把该女子骗到张某甲家,张某甲联系到被告人赵某,被告人赵某和其前夫陈某把徐某的女儿用车从张某甲家接回自己家中。后被告人赵某将徐某的女儿贩卖至东阿县牛角店镇。  被告人赵某供述,证实2010年左右,平阴县的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他那儿有一个精神病妇女(20多岁),让她帮忙找个“买主”。赵某和其对象陈某一块去了张某甲家,把精神病妇女接到赵某家。当时张某甲和另一个平阴的老头一块跟着回到东阿并在赵某家住了一晚。赵某一开始给陈集乡胡楼村的张某乙联系,张某乙给赵某找了一个买家,不过这个买家没有同意。后来牛店镇牛中村的刘某给赵某打电话问有没有精神或身体有缺憾的女孩,刘某那边有个要找这样女孩的男方。当天傍晚刘某领着男方开车来到赵某家,赵某让男方拿了3000元现金,男方把这个精神病女孩接走了。后来男方把精神病妇女给退回来,当时赵某给刘某打电话,因为当时刘某没来,赵某就把情况给刘某说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赵某以出卖为目的,将被害人徐某的女儿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由于赵某另犯诈骗罪,最终判决赵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吕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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