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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儿媳”竟打折转卖,“婆婆”涉嫌拐卖妇女
更新时间:2015-11-01 16:42:34   来源:58寻人网   已浏览: 打印本页

  因爱子心切,东海县女子鲍某在他人的牵线搭桥下,借钱为残障儿子买来了一个“媳妇”,可事与愿违,买来的“儿媳”不愿与其儿子生活,于是她又将“儿媳”转卖给他人。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拐卖妇女案,被告人鲍某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结束后,年过半百的鲍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爱子心切  借款也要为儿买媳妇  鲍某是一个苦命的人,她嫁入婆家后,丈夫早逝,撇下了三个孩子。由于家中贫穷,大儿子又是一个聋哑人,附近没有女子愿意嫁给他,所以鲍某的大儿子32岁了仍然单身。2012年7月中旬,通过介绍,鲍某以1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山东省临沭县一户人家买来一名妇女,准备给儿子当媳妇,而这12000元钱都是她东拼西凑借来的。  为减损失  “婆婆”转卖痴呆“儿媳”  儿媳妇买回了家,但是事与愿违,买来的儿媳是个智障人士,且无论如何也不愿意与她的大儿子过日子。  无计可施的鲍某决定将“儿媳”转卖他人,以减少损失偿还借款。于是,鲍某以1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智障妇女转卖给陈某,随后,陈某又以16000元的价格转手将其卖给邻乡的姜某为妻。  触犯刑律  受到法律制裁  案发后,鲍某向东海县公安局上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鲍某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文盲且家境贫寒,其犯罪动机与营利为目的的拐卖有本质的区别,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积极上缴非法所得。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鲍某将收买的妇女再次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鲍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并主动上缴全部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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