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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男子借子生财敛财,先后两次拐卖亲生子
更新时间:2015-11-01 16:42:31   来源:58寻人网   已浏览: 打印本页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在社会文明程度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农村竟有出卖亲生子女的丑恶现象。下面汇集几例近几年来的典型案例,让我们探究其中几种怪异之态。  时年35岁的赵某,家住偏僻村庄,其妻系精神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只有赵某一人忙里忙外,还欠了一些外债,家境贫困。2012年的6月上旬,赵某妻子生下一个儿子,他们无力抚养,后通过刘某、陈某二人介绍,将自己刚出生未满两周的儿子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秦某收养。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其妻无人照料,遂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某、陈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各处罚金2000元,收买人马某、秦某免予刑事处罚。目前判决已生效。  家住南阳市卧龙区的冯某是个热心人,和邻县的张某是姑嫂关系,冯某知道张某一直想要个儿子,就留了一份心。2012年12月30日,冯某伙同本村的张某某及邻县的冯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某医院门口将一未婚女(在逃)出生两天的男婴以5.6万元价格卖给张某。案发后,4人于2013年3月1日投案自首。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张某某、冯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各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2007年的农历三月,被告人王某经高某、王某某的介绍,以6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卖给一王姓老太太。尝到甜头的王某,于2009年的农历四月,经中间人赵某介绍,再次将自己又一个刚出生的男孩,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田某夫妇。近日,新野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高某、王某某、赵某3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5000元;田某夫妇和王姓老太太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目前判决已生效。
  郭某、年某夫妇都是70后,尽管家境一般,却有一双让人羡慕的双胞胎儿子。在别人羡慕他们的时候,他们却眼馋村中相继拔地而起的漂亮楼房。他们想有一座属于自己的新房,可一时半会到哪里筹到一笔建房款呢?不思勤劳致富的郭某、年某夫妇竟将主意打到儿子身上,他们想卖掉一个儿子,以此换得建房款。2011年清明节时,他们通过贾某、郭A、郭B与邻乡的王某、贾某夫妇联系后,双方以8万元价钱谈妥成交。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年某夫妇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犯郭A、贾某、郭B犯拐卖儿童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中王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说法  上面4起案件的共同点都是拐卖自己的亲生子。我们在怒其行为恶劣的同时,对这些现象发生的原因,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大多没有受过法制教育,没有法律观念,更没有道德底线。二是作案人多是农村岁数大的人员,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三是家庭无力抚养时不是寻找正确的解决办法或寻求帮助、救济,而是走上歧途,从而进行非法的金钱交易。四是部分人好逸恶劳,以此作为致富手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五是案件中家族关系人多,利益占据上风,侥幸心理严重,相互介绍、串联,形成一条龙拐卖链条,并且在现实社会中,仍有一定的收买市场,这种不正常现象不得不令人担忧。  针对以上现象,办案人员提出以下对策,以此杜绝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是要在农村中更多地普及法律知识,做到电视中有影、广播中有声、村庄中有标语,走村串户发放宣传单,设置法律咨询台,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公民道德观教育,教育群众要合法收养,履行收养手续,杜绝买卖,杜绝犯罪;没有买卖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犯罪。三是在合法收养中一方索要适当的营养费可以,但不能太高,否则收养性质就会发生改变,误入歧途,就会导致犯罪。四是在收养中不能以此牟利,作为经营手段,生孩子卖钱,这些都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行为。五是教育广大群众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抵制,大胆揭发,勇于扭送,使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没有出卖、收买的市场,没有生存的空间,必然导致此类丑恶现象的灭绝,真正净化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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