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智障女子王某一人行走在路边,不法人员刘某竟然以问路为名,将王某骗至宁夏泾源县并卖给离婚人士,在收取2.5万元彩礼后逃离。2014年5月28日,由庆阳市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拐卖妇女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12月21日中午1时许,庆阳市宁县智障女子王某和家人闹矛盾后赌气出走,在离家出走的路上恰被心怀叵测的刘某碰见,刘某借问路之机,将王某骗上车,当天将王某拉至宁夏同宿一夜后,于2013年12月22日早8时许,拉至宁夏泾源县张某家。刘某谎称王某的母亲与其妻子系表姊妹,王某的母亲叫自己给王某介绍对象,已离婚多年的张某得知情况后,同意迎娶王某,并由张某先付给刘某部分彩礼,剩下的彩礼待结婚证、户口手续办好后付清,共计4万元。2013年12月22日,张某给王某买了手机及衣服,当晚,以夫妻名义同居。2013年12月23日张某付给刘某2.5万元,刘某得手后逃离。同日,被拐妇女王某被宁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解救。2014年1月11日刘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讯,刘某对其拐卖妇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5月28日,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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