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虎毒不食子”,然而仅仅是因为和同居女友吵架,狠心的福州男子李伟(化名)竟然用9万元的价格卖掉了自己不到两岁的儿子,把所得的款项用于吃喝玩乐。面对这样的父亲,法院会如何判决?李伟贩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 因与女友不和父亲 9万卖了亲儿子 李伟和女友虽然没有结婚,但一直同居,并且有一个不到两岁的儿子李小伟。原本三人的生活还算安宁,然而从2012年开始,李伟和女友就频频争吵,时有不和。 2012年6月,因为和女友不和,此外也为了有额外的收入,李伟竟然想到卖儿子。随后,李伟找到黄某帮忙介绍买家,经黄某联系魏某,魏某和李伟商量之后达成协议,李伟收取卖子款项6万元,多余的部分由黄某和魏某作为好处费。 此后,魏某又找了雷某帮忙介绍,顺利找到了买家。2012年6月11日,李伟在连江县马鼻镇的一个公园里,将亲生儿子李小伟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买家,李伟从中获利6万元,其余3万由魏某、黄某、雷某三人平分。次日,李伟的女友到公安机关报案,李小伟被成功解救。 2013年初,连江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伟、黄某、魏某、雷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不论孩子是否是亲生 其行为都涉嫌拐卖罪 法官介绍,本案中李伟虽然是出卖自己亲生儿子,但是刑法第240条并没有就亲生父母贩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作出免责规定。 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李伟在黄某、魏某、雷某的帮助下,以营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子,依法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买主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而且对被拐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解救,故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福建合力律师事务所曾福新律师说,拐卖罪和孩子是否是亲生无关,有别于遗弃罪。 “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是不同的。”曾福新律师介绍,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是小孩的人身自由权,且以营利为目的,而遗弃罪是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本案中,存在出卖、交易,并收了钱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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