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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该收养是建立在收买婴儿的情况下行为均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15-11-01 16:40:44   来源:58寻人网   已浏览: 打印本页

天津北方网讯:在本市居住的两名男子居间介绍买卖婴儿,并最终通过两名外地村医买到了孩子。除此之外,这两名村医还有其他买卖婴儿的劣迹。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这两名男子和两名村医有期徒刑5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葛某、廖某系同事关系,在本市暂住。2012年年初,廖某的同乡洪某告知廖某,欲以购买的方式收养一名女婴。后廖某将此事告知葛某,葛某遂与陈某取得联系。陈某利用其为乡村医生的条件,将上述情况告知同为乡村医生的霍某。霍某在诊疗过程中,与王某就其尚未生育的女婴商量购买事宜,最后约定人民币2.6万元。霍某将双方约定情况告知陈某后,陈某即告知葛某,并对他说需要人民币3万元。葛某将情况转告廖某,并明确价格为人民币3.8万元。后廖某告知洪某购买女婴的价格为3.8万元。洪某同意后,即赶到天津与廖某、葛某会合。葛某带领洪某等人驾车来到河北省唐山市,在丰润区某医院门前与陈某、霍某见面。经陈某、霍某居间介绍后,以人民币3.8万元从王某处购买女婴一名。陈某从自获利的4000元赃款中给付霍某赃款2000元。后葛某又给付陈某好处费2000元,给付廖某好处费1000元。葛某得款5000元。 2012年春节期间,廖某等人以同样方法拐卖一名男婴。葛某获利8000元,陈某获利1.1万余元,霍某获利3500元。2013年1月至3月,葛某、廖某、陈某、霍某相继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葛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3万元,陈某退赔赃款人民币1.55万元,霍某退赔赃款5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廖某、陈某、霍某相互居间介绍,将婴儿明确标明价格并层层加价,以获取利益,其出卖目的明确,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处罚。四被告人在犯罪过程相互配合,在共同犯罪链条中缺少任何环节均不能实施终了。故被告人相互间地位和作用相当。在庭审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能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葛某、陈某、霍某均全部退缴赃款,在量刑中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综上,一审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葛某、廖某、陈某、霍某有期徒刑5年。宣判之后,被告人廖某、霍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基于同乡、亲属的收养意愿,在明知该收养是建立在收买婴儿的情况下,居间联系葛某,并通过葛某找到乡村医生的陈某。再由陈某委托同为乡村医生的霍某寻找可供出卖的婴儿,并最终使两名婴儿被层层加价拐卖。且廖某、霍某均从拐卖婴儿中获利。他们的行为均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最后,二中院驳回了廖某和霍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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