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宁2月28日电 (罗世立)2月28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了解到,近年来,广西始终保持对拐卖妇女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2013年,全区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90起,打掉16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22人;解救被拐卖儿童75人、妇女362人。其中,被拐妇女的流向也从卖为人妻为主转变为目前的被强迫卖淫为主,部分外籍妇女还被人贩子以“婚姻中介”为幌子拐卖。 2012年7月以来,广西防城港市发生了一系列绑架拐卖外籍妇女案件,犯罪团伙将绑架拐卖的外籍妇女送到广东省湛江市强迫卖淫。对此,广西成立了由区、市两级公安机关组成的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2013年2月5日,公安部将此案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3月8日,两广警方组织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8名,解救被拐外籍妇女42名。 哪些人容易成为人贩子的拐卖对象?记者了解到,人贩子一般选择边山穷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留守儿童、一些贫困地区的超生婴儿、非婚生育丢弃的婴儿、无人看管的幼儿、在边境地区的“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务工、非法居住)外籍妇女作为拐卖对象。 警方提醒,为有效预防拐卖犯罪,居民对于进小区、村落探访、行为不端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家人在闹市区域应看守好小孩,不能随便将小孩交给他人看管;家长应教育孩子不能轻易和陌生人交流,不能随便接受陌生人给的礼物,防止被人贩子诱骗;也不能将自己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家庭情况告诉陌生人,防止人贩子通过跟踪、守候将小孩拐走;成年妇女对“婚姻介绍”、 “婚姻中介”或者“介绍工作”等中介组织和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被拐;农村留守儿童应要有专人看管或者集中看管,不能放任无人看管状态。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犯罪分子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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