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监护人该谁当?
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治”、“出”四个关键环节体现自愿原则,从而有效规避“被精神病”。对于受救助的精神病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站表示,公安或民政部门会向被救助人员就是否入院治疗征求意见,目前还没有出现不愿入院接受治疗的个案。深圳市康宁医院表示,对于被送过来的流浪人员,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会充当其临时监护人的角色,以保障流浪者的权益。
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治项目的深圳衡平机构公益律师黄雪涛认为,《精神卫生法》虽已出台,但有关流浪精神病人救助等领域的配套法案没有及时跟进做修改。黄雪涛认为,当务之急是为流浪的精神病人设立制度性的临时监护人,司法部门对临时监护人要做好登记、确立、审查、监管等一系列工作。
黄雪涛认为,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机构,充当监护人的角色不合适。“流浪精神病人的临时监护人所有行为都应该是给予监护人利益最大化,行政部门的救助往往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会忽视了被救助者的利益。”她建议可以引入社工作为流浪精神病人的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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