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电以"找对象"为由,两妇女"甜言蜜语"将本村一聋哑女骗出拐卖,原打算事成后偿还彩礼退婚,结果如意算盘落空,又担心事情败露,于是将被害人遗弃千里之外,任其自生自灭,致使被害人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12月2日,经河北省赤城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赤城县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兰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2年初,赵某(女,34岁,河北省赤城县雕鄂镇人)给兰某(女,50岁,河北省涿鹿县张家堡镇人)介绍了一个对象,兰某收了对方5000元彩礼钱。2012年9月份,被告人兰某反悔想退婚,因无钱退还彩礼钱,便同被告人赵某商量。于是,赵某与兰某密谋将其村中听力残疾一级、且有语言障碍的已婚妇女张某某拐卖得来的钱,偿还兰某的彩礼钱。2012年11月25日20时许,赵某趁张某某去其家串门之机,电话告知兰某,让兰某前来接张某某。兰某乘出租车赶至东兴堡村与赵某碰面,赵某将张某某带到村口交给兰某,兰某将张某某带至河北省涿鹿县张家堡镇张家堡村家中。次日,兰某将张某某带至怀来县西八里镇经堂房村欲以2万元卖出未果。案发后,赵某、兰某担心事情败露,商议将张某某送走,后兰某租车将张某某运至山西省大同市附件的一个村中遗弃,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
赤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兰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兰某明知被害人有丈夫,且听力一级残疾有语言障碍,而以介绍对象为名进行出卖,故二被告人提出只是给被害人介绍对象挣点儿钱的辩解,不予采信。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进行提议,二被告人又进行密谋,由兰某实施具体拐卖行为,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