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S!今天上午一个三岁多的小女孩在大同花园小区附近被人拐走了……”昨日,一起“女童被拐”事件在微信“朋友圈”上屡屡被转。记者拨打“联系人”的电话却始终无法接通,大同花园小区物业人员表示绝无此事,警方也证实未接到这起报警。 “从昨晚到今天,已经有不少人给我们打过电话了,包括不少媒体记者。但是我们查下来,小区里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居民也没听说。”大同花园小区物业公司人员告诉记者。记者尝试拨打了消息中“联系人”的两个电话,或者是忙音,或者被对方挂断。之后,该“联系人”也未回电。 记者发现,类似这样的“女童被拐”事件从今年夏天开始就已在微博、微信上散播,版本大同小异,除了小区地点和“联系人”电话,其他文字几乎一模一样。记者在网上搜索“小女孩能准确说出她爸爸的手机号码”这个关键词,发现类似的事件在“长春市龙华大润发超市”附近、“温州苍南炎亭沙滩”附近等都“发生”过。而且,“被拐女孩”都能“准确说出爸爸的手机号码”,从监控上看女孩都是“被一个40多岁的男人抱走”。 “微信上都是认识的人,大家觉得可信度还是比较高,所以看到一些需要帮助的信息都会转发。”一位市民告诉记者,自己也没有能力去核实信息的真伪,总觉得“动动手指”就能帮助别人。 编撰此类虚假信息是否构成犯罪?“两高”前不久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情形,是诽谤罪的入罪条件,并非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条件。对于后者,入罪条件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顾文珉律师认为,“造成公共秩序混乱”一般较难界定,“市民能做的就是在处理此类信息时,应该小心求证、谨慎转发。”微信里虽然不显示转发次数,但虚假信息到达一定的影响力或者量,应该也是可以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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