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男轻女,福州男子何某将自己刚出生50多天的女儿送给他人养育。两年后,想念女儿的何某因探视不成,怀疑女儿被养母拐卖报警求助。 “我要求看女儿,但她一直在拖延时间,避而不见,一会儿说在福州,一会儿又说在乡下,现在又说在广东,我怀疑她把我女儿拐卖了。”近来因屡次探视女儿不成,何某怀疑女儿被林女士拐卖便选择了报警。 2011年4月21日,何某的第三个女儿出世。因连生三个女儿,受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影响,何某自觉在村里抬不起头,考虑到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养活3个孩子负担太重,经过全家人的同意,何某便将刚出世50天的女儿送给了林女士收养。 送养的两年时间里,何某一家通过林女士的QQ空间看到了女儿的成长过程,也面对面地见过几次。但是随着女儿的长大,何某一家人担心女儿以后不认亲生父母,便产生了要领回女儿的想法。但几次沟通,两家意见均不合。 对此,当事人林女士表示,自己从女孩50天起就开始抚养,为更好照顾孩子,自己放弃工作,对孩子视如己出,疼爱有加,直到今年年初,才要求自己的父母帮忙带孩子,目前因在广州打工的父亲身体不好,自己工作又忙,母亲就把孩子带到广州照顾父亲,等年底了再回来,因此目前无法满足何某探视孩子的要求,但可以发相片或视频。 经警方调查了解后,何某与女儿取得了联系。同时,警方表示,双方可以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警方提醒: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请点击下面的“分享”按钮,将此找人寻人的寻人启事信息扩散到全国各地,或许您的一次举手之劳就会促成一个家庭团圆!再次感谢您的善举,好人有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