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家住渝中区七星岗的刘家大女儿刘丽被拐卖。全家寻找多年,没有线索。小女儿刘梅逐渐长大成人,邻居都称两姐妹越长越像,像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去年,两姐妹的父亲去世,在七星岗留下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刘梅害怕姐姐回来与自己分割父亲的遗产,便拿着户口簿,先找派出所办理了姐姐的身份证。身份证上,名字写着刘丽,照片却是刘梅自己的。
冒充姐姐去公证被识破
之后,刘梅拿着办好的身份证,来到重庆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在申请时,刘梅冒充刘丽称,父亲生前有一套住房,因为是妹妹刘梅出钱买的,与自己没有关系,所以自愿放弃这套住房的继承权。
公证员按程序对“刘丽”的身份进行了审查,确认了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齐全、有效,身份证与持证人相符,公证随即进入正常的办证程序。但是在办理公证时,刘梅填写公证申请表时,却两次把“刘丽”的出生时间和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在面对公证员的询问时,神色紧张,引起了公证员的怀疑。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对有疑义的情况,通过走访刘家的邻居进行了核实,最终发现刘丽被拐卖的情况。
重庆市公证处副主任袁野介绍,像这种事先到公安机关骗取身份证件,再利用相关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情况,此前也有发生。相比之前,这类“真”的假证件的出现,对于公证员也是个考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的时候,不仅仅看当事人自己提供的材料,还要进行多方寻证,确保材料的准确性。”
袁主任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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